4. 适当放宽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年限调整为二手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额度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上计税金额的80%。
5. 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区内市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来钦州市购、建房。
6. 继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金条件:住房公积金还贷履约保证金由原来要求在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款额调整为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3个月的还款额。
7. 允许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拥有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8. 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租赁住房。
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设截止时间,如遇到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国家、自治区新政策规定执行。
(九)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进程。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补贴政策,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十)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住房为主,回建安置住房以外剩余住房的供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减免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减免手续费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执行。
(十二)实行购房税收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不含公摊面积,下同)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项规定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四、转变观念,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十三)调整部分开发费用缴费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劳保基金、墙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以及防雷装置检测验收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征地劳务费以及部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要严格按照《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