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