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