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
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管委)以及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