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城创业、就业人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市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市区投靠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申请落户;与市区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属本单位固定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落户,本人在我市落户后,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我市城区租住由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请落户;在我市投资或兴办实业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
十五条规定,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要适当考虑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取得本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可根据《
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进城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梧教〔2009〕10号)规定执行。
7.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对符合《
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人事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
8.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