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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

  (4)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实施。
  (5)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由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6)根据《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具体按《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实施。
  (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
  1.投资领域。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2.注册登记。
  (1)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2)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3)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
  (4)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3.出资比例。
  (1)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2)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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