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等途径及时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部门,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
《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