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需报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局机关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 信息生成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