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容县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
(玉市价[2009]109号 2009年8月14日)
容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县廉租住房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按1.28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时,应当按年度签约计收,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按规定要求退出,因故不能退出居住廉租房的,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