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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依法取得的林权、权利和权益要予以维护;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林权争议依法妥善处理;对林业“三定”以来,违反政策法规或不尊重群众意愿,擅自处理和发包集体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对林业“三定”后乱侵滥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林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协调处理。禁止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小集团、个人借改革之机,盗用改革之名对集体林地打乱重来,巧取强夺;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在改革进程中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和活动,保障改革在稳定有序中推进。

  (三)坚持民主参与。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政府组织推动、部门协作服务、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社会力量参与”的改革工作思路,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科学决策,保障改革方案、改革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业务操作和改革结果公开,实行公平分权,公正处分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有关各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主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参与、民主决策提出和选定正当、合理、合法的改革路径。

  (四)坚持科学指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掌握本辖区林业“三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状况,客观分析评估当前林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现状,全面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地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具体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使当地森林发挥生态功能作用,农户享权并得到实惠。同时,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充分尊重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意愿选择;既要防止工作马虎粗糙,片面追求进度,搞强制命令,又要防止“虎头蛇尾”,留下后遗症和稳定隐患。

  三、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是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涉及全市12个县区1300多万亩。

  此外,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纳入改革范围;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林地并进行依法登记发证,后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且尚未恢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另行处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范围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进一步明晰权属关系,确认林地、森林经营方向,理顺经营管理关系(如实行委托经营管等),确保经营管理方式延续不变,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权益。而南宁市人民政府、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原邕宁县人民政府原核发的山界林权证涉及的林地林木林权改革,依现行政区域管辖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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