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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1.2 制定依据

  1.2.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类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1.3.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公务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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