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航环境,包括航道变迁、洪水、堤岸条件、地质灾害、交通流、交通密度、碍航物、交管措施等;
(3)船舶条件,包括船舶种类、结构、船龄、船舶设备状态等;
(4)人员素质,包括船员配备、载客数量、驾驶人员适任情况、保安因素等;
(5)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信息和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
3.1.2 预警信息分析与分级
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或进行当中适时进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紧急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南宁海事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和相关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ⅳ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越级上报。
3.2.2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3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4.1 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
4.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南宁海事局水上搜救专用电话:4800055
4.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1.3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1.4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
4.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4.2 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4.2.1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4.2.1.1 遇险信息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