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必要时,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响应,或请求其调派相邻市的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应要求,派出力量参加相邻市的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10)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南宁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视情况,可建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11)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应急行动。
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5 水上突发事件响应保证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政府和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5.6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
(2)搜救中心应与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中心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3)参加救助的军队船舶、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 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水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internet。
(2)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 水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须提供: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水上搜救中心。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水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工作,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和药品等。
5.10.1 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通报当地政府,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0.2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指定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