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6.6 归还与补偿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7.1 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
(1)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效果调查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审核;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效果进行调查。
(2)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7.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应急行动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对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保障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搜救中心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指定应急力量
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相关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12个月更新一次。
7.2.2 制定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调用搜救力量布局图。
7.2.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水上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4 医疗保障
水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5 治安保障
(1)水上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6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水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两年举行一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与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