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巩固提高阶段。由各城区、开发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常态化管理,巩固完善、保持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持续稳定、高标准落实到位。
(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长效管理阶段。
各城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分管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各城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
四、行动范围
根据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五、救助对象
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需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育婴、乞讨人员、流浪儿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智力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