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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巩固提高阶段。由各城区、开发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常态化管理,巩固完善、保持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持续稳定、高标准落实到位。

  (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长效管理阶段。

  各城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分管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各城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

  四、行动范围

  根据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五、救助对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需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育婴、乞讨人员、流浪儿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智力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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