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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职责分工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拉网式巡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及护送工作。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市救助站和各福利、指定医疗机构。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通知120和110进行救助。

  3.对停留在机动车道上向机动车车主乞讨或索要财物的,对进入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组织策划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由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对确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分流、护送工作。做好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医院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返乡工作。

  (三)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公安分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由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加强对城管执法队员教育管理,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六)由市残联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对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各城区、开发区及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站求助。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特别是社区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系统全面地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力量在市区内人口密集地段及主要街道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及救助服务卡,告知求助者救助站地址、电话,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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