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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通过组织深入学习南府办〔2007〕289号、〔2008〕138号和南府发〔2009〕45号等相关文件,加强信息报送人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的有关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报告处置、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总结,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应对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从加强管理入手,进一步理顺好工作机制。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好信息报送主体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区应急办)及市直各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有情必报”的原则,在收到(或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要初步核实情况,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属于较大(iii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较复杂、敏感的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县(区)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的,或报告内容不完整、工作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影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

  (一)坚持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具体主要由市应急办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按照南府办〔2007〕289号、〔2008〕138号所规定的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渠道统一报送到市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5533393、5535868,传真:5532636);正常上班时间,续报信息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统一报送到市应急办应急管理协调科(电话:5552321、5678323),下班时间、节假日期间,仍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不得多头报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也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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