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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五、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处置程序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急办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主动协调处置。

  (一)规范任务受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第一个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人作为信息报告处置的责任人,应立即向县区应急办领导(或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其他相关领导报告。县区应急办领导或市直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进行分析研判,落实做好先期协调处置工作,属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复杂、敏感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分管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应急办领导、分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报告,并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或影响较大的其他突发事件或比较复杂、敏感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情况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的责任人,对领导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必要时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其他有关领导、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凡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情况,应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书面报告情况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抓好协调落实。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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