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区建设工地扬尘和燃煤企业二氧化硫、粉尘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城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联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整治成效复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四、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2009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整治阶段。
第二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整治成效复查和总结阶段。
五、整治范围
市区建设工地和环城高速范围内的燃煤企业,民用煤含硫量检查。
六、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
1.加强对市区建设工地的检查,发现因建设施工引起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城管局查处;对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及时向相关城区、开发区通报情况,并督促其加强道路保洁。
2.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市区扬尘监控点的监测情况。
3.指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清查并限期拆除辖区内违反《
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燃煤锅炉和窑炉的整治工作。
4.对违反《
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3%的燃煤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5.组织使用3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锅炉或窑炉的企业限期完成安装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