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城乡新格局,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保证规划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配置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维护城市建设过程中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公共政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宏观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而且直接关系到城乡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对于优化各种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各项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推动城市、乡镇、村庄有序建设和发展,增强城乡发展活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规划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措施、新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长、县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规划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规划、了解规划、尊重规划、执行规划,健全决策机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把依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遵守规划、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主动性。规划部门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三)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人员,特别是要强化地、州层级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充实县(市)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加强县(市)和镇、村的规划管理,逐步建立各级规划技术服务体系。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将对贫困地区规划编制经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