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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对各级领导和规划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地、州、县(市)党政领导城乡规划知识培训,重点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增强规划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为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区域协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要有计划地选送各地规划业务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到国内先进省、市和高等院校学习,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规划工作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清正廉明。各地要把熟悉掌握《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上岗的基本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城乡规划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一)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模式。各地要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全覆盖,实现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着力改进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内容,促进城乡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变。要突出“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的规划过程,加强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要从资源环境条件入手,以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促进城市增长方式转变,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位置,突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要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科学指导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群众急需的住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工作。要发挥城乡规划在空间资源配置、发展目标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增强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统筹区域发展,依法开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将开展《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评估和修编深化工作,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地区和城镇密集地区的体系规划引导。各地、州要尽快编制完成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突出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明确各地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把经批准的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城乡规划项目的依据。尚未编制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地、州,应于2009年底前上报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经评估需要修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各地要抓紧完成新一轮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工作,在2010年底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完成规划期到2030年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市)政府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大力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并于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逐步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及时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规模、时序、空间布局,为近期建设提供明确的规划依据。有关行业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城镇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各项区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在各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编制;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利用都要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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