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乡村和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区外独立设置的工矿农林牧场区和乡村规划编制任务,加大经费投入,加快编制进度,确保近期内完成乡(镇、场)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指导乡村建设发展。要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现有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必须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10年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凡在2009年2月1日前在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依法修改城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四)严格城乡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各县(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修编城乡规划,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进行规划修改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确需调整城乡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调整规划的,要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各地、州要指导所属县市、边境口岸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评估机制,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备案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并规范执行。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各县(市)政府及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规划管理职能,严格执行“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禁止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法定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禁止出让、挤占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和各类防护绿地。
(二)规范出具规划条件,依法审批规划建设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出让土地、不得批准建设”的规定,依法出具规划条件,确保规划条件内容齐全完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指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一经确定,应当及时公开、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内容,组织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审查,重点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强制性内容,落实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防止出现物权纠纷。自治区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赋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权,各地要尽快上报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