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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等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限期不改正的,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四)加强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要依法审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组织对已经发放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情况进行清理,坚决杜绝以临时建筑名义建设永久性建筑。
  (五)全面实施乡村规划许可制度。按照严格规划管理、方便办事群众的原则,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程序,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做好乡村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学习,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规划法制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加快研究制定“一书三证”管理规定,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和规划条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规划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等制度,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竣工认可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划公示、听证、监督举报等制度。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依据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检查体系。要加大城乡规划督察力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规定审批城乡规划和违反城乡规划发放“一书三证”的,特别是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等突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负责抓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并会同自治区监察厅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督检查工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当前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违反规划出让、挤占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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