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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三)坚持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兵团、驻疆部队和中央驻疆单位等)都要服从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都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进行,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得下放和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和肢解的要立即纠正。要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综合调控职能,从建设项目的源头开始加强规划监管,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规划依法顺利实施。
  (四)完善城乡规划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地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职责,在规划管理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追究有关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标准规范编制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依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测量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开展工程放线测绘工作,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凡违反规定的,均应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形成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合力。凡未经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认可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各地要尽快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执法的职能关系,已经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城市,应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执法机构与规划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规划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其他城市要将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质量。要加强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自觉执行经过批准的规划,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都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的工作,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城乡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责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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