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1.8月27日前完成兼并重组方案的正式审批;

  2.8月31日前完成主体进驻和正式协议签订;

  3.8月31日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的变更上报。

  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势在必行,迟延等待观望只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主体企业,市政府将责令其所属煤矿企业停止生产建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运作,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序推进。这次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上级有明确的政策和工作流程,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对于政策没有涉及到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推进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1.关于整合规划方案和实施。必须严格按规划方案和批复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假整合,不得调整规划片区范围,不得调整整合主体企业,不得调整矿井能力规模。保留矿井数要严格控制在规划指标内,绝不允许借资源整合之名,借保障生产之名,借维护稳定之名,行保护小煤矿之实。

  2.关于资源价款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执行。

  3.关于股权设置等问题。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在煤矿股权构成设置比例上必须绝对控股,不得弄虚作假。新公司登记时,任何股东不得以“干股”等虚假形式出资,严禁出现空壳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出资。

  4.关于主体问题。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特别是新成立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管理人员。县(市、区)政府要协调被兼并重组煤矿让整合主体企业人员先期开展摸底调查,保证进驻接管煤矿尽快到位。主体企业进驻煤矿后,要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做好与原有领导班子的衔接,认真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煤矿接管的好的意见和做法,及时推广经验。

  5.关于矿井关闭和关闭后的遗留问题。对政策性关闭矿井要在2009年8月底前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对8月底前未关闭到位的政策性关闭矿井,一律不予退还资源价款。对重组整合规划确定的关闭矿井,要按照方案批复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关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