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维护稳定问题。兼并重组整合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办法、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总的原则是让合法的“存量资产”和“既得利益”受到保护,不受损失;资产权益如有流转让渡,要给予合理补偿;合理解决地方利益和新农村建设投入、公益事业发展等问题,让原有的惠民政策和合法利益得以延续,努力做到让被整合的企业满意,让整合主体企业满意,让地方政府满意、让利益相关的农村等方面满意。经过整合后的煤矿要继续实行以煤补农的长效机制,使以煤补农的安排不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而受到影响。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保障被兼并煤矿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裁员、不减薪、确保平稳过渡。对失职渎职、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集中办理,联合攻坚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监察、国土、煤炭、煤监、国资委、工商等相关部门在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下,分工负责,各负其职,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换证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核手续办理、矿区坐标的初核、储量初核和被整合煤矿市、县分成的资源价款的退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变更和工商营业注册。煤炭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国资委负责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要做到随报随审;对资料审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不得借故拖延。
五、落实责任,坚决做好重组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要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战略高度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严峻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真落实省煤炭工业厅、省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形势平稳。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包括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不论企业规模、级别大小,都要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兼并重组整合的责任主体,也是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煤炭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包片包矿制度,重点落实好兼并重组整合期间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组建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六长”,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收集整理技术基础资料,对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治理。要严防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移期间出现安全管理漏洞,在重组主体未进驻,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完成转移前,煤矿现有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有关证照不齐全有效的以及隐患不明,或隐患未得到治理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复产。要坚决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已复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严禁已复工矿井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的单位工程,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严禁未复产复工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政策性关闭矿井组织人员入井,以回撤设备为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各级各部门及各企业要以水、火、瓦斯、顶板、煤尘为重点,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工作,认真开展一通三防、雨季三防等专项检查,查隐患,堵漏洞,坚决杜绝违章违规作业,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一经发现取消兼并重组资格,一律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不予退还资源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