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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5日)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主要行业包括:

  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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