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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3.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为农服务业项目。

  4.为全市人民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的、能够促进就业如社区服务、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具有展示我市形象魅力和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6.实施金融创新,为全市经济转型而创立的信贷、担保、期货的现代金融项目。

  7.旅游、卫生、教育、体育、物流运输等行业中投资主体为民营资金和社会资金的项目。

  8.市政府指定支持的行业和项目。

  第五条 市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视项目性质分别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1.对于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2.对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3.对企业规模较小、带动就业明显、社会服务功能较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4.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贷款期间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际金额视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5.对推进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县级以下(含县级)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收集,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级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办公室将所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筛选,提出支持项目备选目录。

  (二)考察。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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