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危害城市桥梁设施安全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18号)
为确保城市桥梁设施的完好、安全,发挥城市桥梁的交通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危害城市桥梁设施安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桥梁设施,是指架设在水上或者陆地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跨越江河的桥梁、隧道、车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桥、高架桥、涵洞以及桥梁附属设施。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城市桥梁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城市桥梁限行标志通行。
三、超过城市桥梁限行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当选择绕行或者卸载货物后方可通行。确需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超限物品通过城市桥梁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城管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城市桥梁安全设施行为:
(一)履带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货运车辆在城市桥梁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