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产(复工)时间
1、全市已实现机械化开采的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和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效益十佳煤矿原则上从2009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七)开始按照复产程序开展复产工作。
2、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其它所有矿井原则上从2009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六)起开始按照复产(复工)程序开展复产(复工)工作。
三、复产(复工)范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复工或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要求,确定复产(复工)范围:
1、市级组织复产验收矿井:
地方国有、二轻煤矿及30万吨/年(含)以上乡镇煤矿。
2、市级组织复工验收矿井:
全市所有基本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复工验收。
3、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复产验收矿井:
30万吨/年以下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复产验收。
四、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4、《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
5、《晋城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晋城市地方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附后)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五、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必须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要求,结合2009年1月6日长治会议精神,由各县(市、区)统一集中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合格,根据企业劳动组织核实企业需要的实际工作人数,并委派到矿后,煤矿企业方可进入复产(复工)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