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在申请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复产(复工)整顿实施方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申请复产(复工)前整顿。属市级复产(复工)范围的,经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有关单位初审合格后,申请市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复;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复。
3、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后(整顿方案必须明确整顿责任人,整顿期间带班领导、监管人员以及整顿时限),煤矿按照批准的整顿内容进行整顿,认真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
4、各县(市、区)验收复产的矿井,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产验收。验收合格,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县(市、区)长签字批准后,以正式文件申请市煤炭工业局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县级复产验收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及《各县(市、区)委派乡镇企业职工花名证明》),待市煤炭工业局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产文件,煤矿企业接到复产文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5、由市级组织复产验收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主管单位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市直单位经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以正式文件申请市煤炭工业局进行验收(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县级复产验收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及《各县(市、区)委派乡镇企业职工花名证明》)。市煤炭工业局接到各县(市、区)局及市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复产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统一安排复产验收工作。经市级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由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把关,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市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产文件,并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6、恢复建设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主管单位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工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市直单位经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以正式文件申请市煤炭工业局进行验收(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复工初验审核表》、《诫勉谈话卡》及《各县(市、区)委派乡镇企业职工花名证明》)。市煤炭工业局接到各县(市、区)局及市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复工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把关,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工文件后,方可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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