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予复产(复工)的煤矿
1、“六证”不全或证件过期的矿井。
2、乡镇煤矿企业职工未经县局全员培训并委派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
4、《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矿井。
5、采用放顶煤采煤方式开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新掘顺槽的审批必须按放顶煤工作面开采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超通风能力,工作面有无风、微风现象的矿井。
8、瓦斯、产量、井下人员考勤定位“三大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和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的矿井。
9、未按规定建立抽放系统、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10、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危险性矿井。
11、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淘汰煤电钻,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
12、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制度的矿井。
13、2008年度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
14、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矿井。
15、回采或掘进工作面设备配备不全,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矿井。
16、安全专篇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基建、改扩建矿井。
1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施工的,或未在省、市、县煤炭局备案的基建、改扩建矿井。
18、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矿井。
19、未制定或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矿井;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到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备案;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值班机构、制度和责任的矿井。
20、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认真组织隐患排查认定治理上报工作的矿井。
21、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全,持证率未达100%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100%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