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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2、火工品使用管理混乱,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30万吨/年以下矿井设有井下爆破材料库的。

  23、安全费用未足额提取,专户储存,并专款专用的矿井。

  24、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矿井企管费和矿管费(两费)的矿井,未按规定定期缴纳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的矿井。

  25、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七、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县(市、区)长、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复产验收组,严格按照复产(复工)程序、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2、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春节停产(停工)放假及节后复产(复工)工作。严格审批煤矿企业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凡检查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得向市煤炭工业局上报复产(复工)申请。

  3、各煤矿企业必须安排部署好放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领导带班值班工作。复产(复工)前,要及时做好复产(复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做好复产(复工)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产(复工)顺利进行。

  4、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招工人要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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