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要求在1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所申请房屋安全性鉴定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四)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勘察、设计、施工、或检测工作经历;
  (五)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和3名中级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地基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上资格;
  (六)有必要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仪器和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并合格;
  (七)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鉴定范围和依据
  按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适用于除甲类抗震设防类别的其他三类建筑,即乙类建筑、丙类建筑、丁类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2、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3、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二)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三)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