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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吉政函〔2009〕168号)批准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

  2009年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初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统一政策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2010年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

  二、统筹项目和范围

  (一)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参保范围。

  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都必须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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