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常年在本市居住的外地非从业人员应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缴费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执行2%。
2. 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相乘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缴纳。
3. 缴费年限。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1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200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达到上述条件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市级统筹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8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成年人个人缴纳1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
四、统一待遇保障水平
(一)医疗服务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二)费用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