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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待遇支付标准。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个人账户划入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分别按个人缴费工资额的  2.5%、3.0%(上述两项均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退休费的3.2%计入个人账户。

  (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起付标准:市级以上医院500元,市、县区级医院400元,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3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 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15%;10 001元以上的,个人负担10%,实际报销额达到45 000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上述各段减少5%。

  使用乙类药品目录的,由个人先负担15%。

  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承担 75%、个人负担25%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承担75%、个人负担25%的费用。

  经批准外转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各段均增加10%。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市级以上医院500元,市、县区级医院300元,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1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 000元(含5 000元)以内的,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市、县区级医院,市级以上医院分别支付65%,55%,45%;5 001元至45 000元以下(含45 000元)的,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市、县区级医院,市级以上医院分别支付75%,65%,55%。

  (3)其他待遇统一按《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8〕10号)规定执行。

  3.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10.5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7万元,支付85%;7万元以上至11万元,支付90%;11万元以上支付95%。年度内累计报销达到15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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