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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管理服务方式

  (一)参保管理。

  具体的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和流程另行制定。

  (二)基金管理。

  1.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存入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和资金拨付渠道不变。

  2. 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每月资金支付实际需要按月分别向各自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各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3. 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1)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的15%提取,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所提取的上季度调剂金,上缴到市财政局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专户。具体额度根据年度基金征缴计划确定,一年一定。

  (2)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历年滚存的统筹基金用完后,统筹基金缺口予以调剂,但全市当年度调剂总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度筹集的调剂金总额的80%,特殊情况另定。市级统筹调剂金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自行弥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当年基金征缴和支出计划,并及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的,年底市级调剂金给予一定额度的调剂,具体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三)医疗服务管理。

  1. “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 定点医疗管理。

  (1)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由县区、辽源矿业集团申报,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批准确定,统一颁发辽源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2)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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