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全市统一的服务合同文本。
3. 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
(1)凡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2)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总量控制、项目付费、病种管理、定额结算”的综合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全市确定统一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3)参保人员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四)经办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医疗保险业务实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分级经办,市本级负责对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全市统一经办业务程序。规范经办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账、表、卡、册,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计算机联网后,医疗保险数据中心要统一到市级进行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建立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和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切实履行缴费基数核定和对单位缴费的稽核与监察职责,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