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告
(白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实行源头控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以下简称《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白政发[2009]19号),并决定从即日起将我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委托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代征。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含洮北、各开发区及其管辖的建制镇)出租房屋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代征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二楼营业厅办理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
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出租人完税凭证应保存10年,作为出租房屋已完税的依据。出租人登记备案后,发生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手续。
三、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费。
四、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并符合当前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格标准的,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7%)计算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依据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金和综合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拒不向代征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