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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告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每平方米应纳税额的标准由市地税机关参照房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予以核定。
  五、下列情况用房按核定的租金额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一)凡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与税务登记证的法定代表人、房屋产权证不一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的规定,按照从租计征税款(共有的除外);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以房屋作为投资入股,与投资方合伙经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按约定标准收取固定利润和分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按照从租计征税款;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出借的房屋,为无租使用房屋,承租人为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86]第008号)第七条规定,按照从租计征税款。
  六、凡找不到出租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的规定,承租人为出租房屋各项税收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七、出租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纳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代征方按规定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代征方应及时查清纳税人或与纳税人有家庭关系人员的真实身份,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报告。综合治税办公室根据代征方提供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应及时向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纳税人所在单位反馈,由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直至缴纳税款。
  八、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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