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安监〔2009〕168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市直各部门,仲恺管委会、数码园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现将《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项制度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08〕86号)和市政府《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惠府〔2009〕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专(兼)职人员。安全员隶属于本单位领导,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及镇、乡(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凡属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必须按本规定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市政府的要求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员制度,按规定设立足够人数的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员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配备如下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一)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按照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二)歌舞厅(卡拉OK)、影剧院、沐足(桑拿)、商场(超市)、酒吧、网吧、e城便民信息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按照经营场所每个楼层、每个工作班(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经营场所面积超过3000㎡的增加1-2名专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