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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落实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知识;
  (四)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专(兼)职安全员证。
  第八条 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每次检查有详细记录;
  (二)检查和监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对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单位的要求组织督促整改;
  (五)对危险工序作业跟班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检查、教育,发现有严重思想问题、情绪不稳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停止其作业行为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协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应急逃生疏散预案,协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九条 镇、乡(街道办事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员实行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聘用(任免)安全员时所在单位必须向镇、乡(街道办事处)安全办提供安全员的安全员证复印件、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和用工合同书或用工协议复印件,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镇、乡(街道办事处)安全办应对安全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安全员登记表;同时建立安全员档案和工作台帐,及时载明安全员的聘用(任免)、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
  第十条 实行安全员公告制度。
  安全员所在单位必须将安全员的照片及工作职责牢固张贴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检查工作公开栏目,公布检查时间、存在隐患、整改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员统一在左臂佩戴安全员臂章,持证上岗,安全员臂章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制作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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