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Ⅰ级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组织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对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重大事件,省卫生部门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卫生局在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卫生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4.1.4 Ⅳ级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根据需要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点),负责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