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开辟公益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负责维护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信;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3)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市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7)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发放和管理;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8)市财政局:负责对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
(10)市交通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畜(禽)共患疫病的监测,及时通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情;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13)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口岸办):组织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疫情进行监测、预测,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协助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14)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15)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监督管理;对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16)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7)市工商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
(1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配合;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药械的供应工作。
(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新产品进行查处。
(20)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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