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收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做好本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汇总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职责的履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
(四)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五)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情况;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八)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及下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九)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十)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或部门执法形象;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于当年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一式两份报送本单位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对不按时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本级人民政府将发出督办通知书催办直至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