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实施。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决策启动;(二)决策调研;(三)咨询论证;(四)征求意见;(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七)结果公布。
第八条 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确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建议列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指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牵头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目标;(二)决策事项的现状;(三)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四)决策事项的可行性;(五)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六)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七)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承办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