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条码印刷品委托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9]17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条码印刷品委托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晋质监局发[2009]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下属的条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接受企业自愿委托进行条码印刷品条码质量检验时,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条码印刷品委托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35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但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