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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执法委托的依据、权限;

  (四)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五) 委托的期限;

  (六) 委托适用的区域范围;

  (七) 委托时间;

  (八)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六、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委托执法事项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告,并于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公告文件各1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以及受委托组织的基本情况。

  七、受委托组织接受委托执法后,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八、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申诉、控告和举报。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委托组织,委托机关有权决定终止委托执法活动。

  九、委托机关应当安排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进行考核。

  十、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并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受委托组织应当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组织依照委托权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行为统计报表。

  十一、受委托组织对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的,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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