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请各高校按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评审,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有关评审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包括:(1)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其中必须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助学金评定程序、受助学生人数等情况;(2)本校《2009-2010学年福建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5、根据学校评审上报情况,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按以下原则分配下达2009-2010学年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比例不足在校生14%的,将按评审的实际比例分配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比例超过14%的,财政将按14%分配下达国家助学资金。超出14%的部分,高校要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提取经费中足额予以落实,确保应补尽补。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资助工作做得较好且自筹部分资金较落实的高校,将在财政性国家助学资金控制指标内予以调剂补助。
(4)对以前年度尚有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的高校,财政补助资金按扣除以前年度结余后剩余的部分下达。
(二)继续做好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
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奖学金“奖优助困”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扎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高校要继续认真做好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协商有关金融机构,鼓励引入信用保险机制力争在贷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金额上有大的突破;与此同时,高校还需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
(四)落实资助经费,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各公办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20%的经费、民办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符合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采取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同时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劳动报酬,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通资助热线,强化工作监督
省教育厅于8月15日-9月30日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资助工作热线电话为:0591-87091297。各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告。各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函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591-87824926。